五粮春案件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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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粮春系列案件通报,五粮春案件是平昌县某副食店销售侵犯“五粮春”注册商标专用权“五粮春”白酒案。案情简介:2020年5月21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向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投诉称发现辖区内陈某销售假冒五粮液公司注册商标的白酒,严重侵犯了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接此举报后,该局执法人员会同打假人员立即前往陈某投资经营的副食店门市及库房进行检查,发现存放有50%VOL、500ML五粮春白酒33瓶及45%VOL、500ML五粮春白酒27瓶。经打假人员初步辨认,上述产品系涉嫌假冒“五粮春”白酒。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权的“50%VOL、500ML五粮春白酒33瓶及45%VOL、500ML五粮春27瓶白酒”实施扣押。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证明、进货查验记录、购进票据、销售记录、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同日,平昌县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嫌侵权“五粮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进行鉴定。2020年5月26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向该局出具川五鉴N0:0009426《鉴定证明书》,鉴定结论为“该样品五粮春酒经鉴定属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隧于2020年5月28日报经分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和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承办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假冒“50%VOL、500 ML五粮春白酒33瓶、45%VOL、500 ML五粮春白酒27瓶”;2、处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