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性与善意取得的本质区别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
无因性与善意取得的本质区别是适用范围不同。无因性主要是合同基于一定的瑕疵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缺陷所导致的合同被撤销的情形。无因性理论既可以适用于动产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而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