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独创性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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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单独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单独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
    只有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判断某种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考量:
    第一,与既有表达比较,该表达是全新的。某种表达可以是从无到有的全新,也可以是在已有表达基础上的创新。只要该表达与其他表达存在差异,且该差异不是太过细微以至于无法辨认,就认为该表达是新的。例如,甲写A小说,乙对该小说错别字、标的符号以及其他断句方面做了修改和校正,形成B小说,B与A比较,其差别太过细微以至于无法辨认,B不是新的表达,不构成新的作品;如果丙将A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C,C与A比较,C就是新的,可以构成演绎作品。第二,与既有表达比较,该表达具有一定高度的创造性。
    (1)具有创造的空间,如将英文版的围城翻译成盲文、拍摄登记照、临摹、扫描等不具有创造的空间,不可能形成作品;
    (2)只要该创造性不至于太过微不足道即可;
    (3)该表达方式有最低限度的内容和长度,仅仅两三个字的表达方式无论如何不能构成有创造性的表达。在我国,文章标题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甲的精彩演讲,乙速录,乙的记录稿不能形成新的作品。丙公司编制电话号码本,该编制方法是走家串户收集号码,然后按照字母顺序编制,该编制方法“表达电话号码”的方法不具有独创性,不能形成作品。我们经常玩的找茬游戏,两幅图画之间的区别太过细微,不能形成新的作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