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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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是它不仅具有整体的不可以转让的特性和终身性,还有不被他人剥夺的特性,以及其中极个别权能可以被继承的特性。著作财产权相对其人身权来说包含的内容更加宽泛,也更加灵活多变,它指的是享有权利的作者对自己作品可以进行使用或者授权让他人使用,从而获取一定的物质利益的一种权利,它的具体内容如下:一是可复制权,享有著作财产权的人对自己的作品可以通过复印、录影、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单独的一份或者是多份向他人传播的权利。二是发行权,著作权人可以将自己的作品出售或者是赠送给其他人,然后以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以及复印件。三是出租权,享有其权利的人,可以通过收费的方式让其临时使用,或者录制其影视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四是展览权,作者可以将自己的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公开展览。五是表演权,权利人公开表演的作品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播送的权利。六是放映权,通过一些电子技术设备,将其美术或者是影视作品等公开播放的权利。七是广播权,权利人可以许可自己的作品以无线广播等方式,向公众公开传播。八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有权利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将自己的作品提供给社会公众,从而使公众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其分享的作品。九是摄制权,就是通过摄制或者是类似于摄制电影的方式,将其作品固定在某一特定的载体至上。十是改编权,权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目的改变其作品,并在其作品的基础至上创造出更加具有独创特性的新作品。十一是翻译权,权利人有权将自己的作品翻译成另种语言,也有权委托他人将自己的作品翻译成另种语言。十二是汇编权,权利人有权利将自己的一部或者是多部作品中的片段进行编排,从而汇编成一部全新的作品。十三是其他未规定但是应当属于权利人著作财产权范围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