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与它罪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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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区分本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界限
    其区别在于:
    (1)客观表现不同。假传军令罪是行为人传达或发布经过伪造或篡改的命令,只能表现为积极的行为,违抗作战命令罪则是拒不执行上级的作战命令,一般表现为不作为,拒传军令罪,也表现为不作为,即拒绝传达军事命令。但拒传军令罪的行为人拒绝的是对军事命令的传达,而违抗作战命令的执行。
    (2)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负有传达命令职责和发布命令职权的军职人员,而违抗作战令罪的主体,是接受命令的下级部属人员。
    2、区分假传军令罪与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编造事实,致使军心混乱的情况,二者的区别在于:
    (1)在主观方面,战时造谣惑众罪往往是行为人在作战能力和作战结果上,夸大敌人贬低自己,目的在于动摇军心;假传军令罪则是编发虚假命令,其目的在于破坏作战部署,但从后果看,当然有涣散部队斗志的情况发生。
    (2)主体方面,构成战时造谣惑众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参战人员的军职人员,而假传军令罪的主体一般是参战人员中负有传达命令职责和发布命令职权的人,是军人中的特殊主体。
    一、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参战部队的作战利益。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战时编造、扩散各种谣言、蛊惑人心、动摇军心;
    (2)危害作战部队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人员伤亡;
    (3)造谣扰乱军心的行为是发生在战时。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除军人以外的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战时造谣扰乱军心,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