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的特点是什么
法律援助1、海域使用权是使用海域的权利,具有支配性。
对于海域的使用,其第一要义即是依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特定海域为管领和使用。用海申请人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其对海域的开发利用只受法律的限制,其行为则取决于使用权人自己的意愿,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予以协助。海域使用权人只要不改变许可范围内的海域用途,或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变更登记而改变海域用途的,其所从事的各种用海活动均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海域使用者还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以最大化地实现对特定海域的收益。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故海域使用权具有对世权的属性。
2、海域使用权是使用特定海域的权利,具有客体的特定性。
海域行政主管部门在授予海域使用申请人以海域使用权时,都会在海域使用证上标明使用海域的位置及范围。利用四至坐标和科学的测绘方法可以界定某一特定的海域的范围,使其特定化,而海域使用权也正是基于此特定海域所享有的权利。
3、海域使用权是使用特定海域的排他性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对海域进行开发利用,因此对海域的占有自为其言下之意。排他性具有两层含义:一为同一海域范围内不许有以占有为行使方式的两个以上不兼容的权利存在;二为海域使用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物上权利的侵害、干涉和妨碍。
4、海域使用权是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并具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具有期限性。
根据用海活动实践,养殖周期最少为3个月。《国家海域使用暂行规定》根据这一实践确定了3个月以上的用海活动必须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法》是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但为了谨慎起见,对于可能对国防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虽然不足三个月,但仍应参照海域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第52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