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的法律地位是

法律援助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公海自由包括航行、飞越、捕鱼、科学研究等。
    公海在国际法上为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液做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领海(12海里)与公海之间的次级地位者是专属经济区(可达200海里)。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但公海自由并不意味着公海处于无法律状态。
    每一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船舶悬挂某一国家的国旗即具有该国国籍 ,这个国家即该船的船旗国。船旗国对在公海上有权悬挂其旗帜唤埋租航行的船舶有专属管辖权。公海上的船舶受船旗国法律管辖并受其保护。军舰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专门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的船舶亦同。
    法律依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八十七条 公海自由
    一、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除其他外,包括:
    (一)航行自由;
    (二)飞越自由;
    (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四)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五)捕鱼自由,但受第二节规定条件的限制;
    (六)科学研究的自由,但受第六和第十三部分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