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默期安排的相关规定

法律援助

    静默期指的是公司在首日上市交易前的一段时间内或上市后的几周内对外不发布任何信息,任人评说,而三缄其口,保持静默。这是惯例,不是规定。某些时候,公司会采用静默期作为不向投资者提供消息的借口。许多公司为了避免触犯证券管理委员会的欺诈规章而选择不接受采访或者不发表公开声明。不过鉴于所有公司都必须要让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重大进展,许多公司都是向证券管理委员会报备来满足这个要求。
    一、公司发股权有限制吗
    公司的股权发行属于股权激励机制,但对股权激励对象有限制。持有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统治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作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人;近12个月来,被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及其派遣机构认定为不合适的人;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及其派遣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不能担任相关法律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禁止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情况。
    二、要约收购义务是指什么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