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有
法律援助我国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有平等权,政治自由,监督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