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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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