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椎错位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援助

    一、颈椎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二级: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三级: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颈部损伤致: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四级: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颈部损伤致: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级: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颈部损伤致:影响呼吸功能。
    六级: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七级: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八级: 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九级: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颈部损伤致:严重声音嘶哑。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十级: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颈部损伤致: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二、
    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1)国家赔偿责任;
    (2)用人者的责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4)物件致害责任;
    (5)医疗事故责任;
    (6)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情形。
    3、无过失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明显的惩戒和预防作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无过失责任原则只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1)产品侵权损害赔偿;
    (2)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损害赔偿;
    (3)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
    (4)动物致害责任;
    (5)工伤事故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三、
    人身损害赔偿的解决途径
    1、协商
    协商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以及具体赔偿方式所达成的协议。
    2、调解
    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
    诉讼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