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脊椎伤残鉴定规定表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
一级: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二级: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三级: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级: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五级: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六级: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七级: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八级: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脊柱损伤致: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九级: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脊柱损伤致: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十级: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脊柱损伤致: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脊柱损伤致: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