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什么

法律援助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2、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3、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5、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综上所述,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比如安监局、行业监管等部门。举报一般都是向监督部门举报,安全保卫职责一般指安保工作。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