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2005年的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仲裁裁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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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依2005年的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仲裁裁决有终局裁决、中间裁决、部分裁决。
    法律依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第四条 当事人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凡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