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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即已存在或已确定。特定之债的债务人不得以其他实物或金钱相顶替,也不得以赔偿损失来代替债的履行。
    法律分析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即已存在或已确定,具有单独特征。它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的特定化。除非原确定的标的物灭失,特定之债的债务人不得以其他实物或金钱相顶替,也不得以赔偿损失来代替债的履行。
    拓展延伸
    深入探索概念的本质与应用
    深入探索概念的本质与应用意味着对某一概念进行全面的研究和理解。这需要我们深入挖掘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探寻其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以及它与其他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同时,我们还需要关注概念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表现和影响。通过深入研究概念的本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核心要素和基本原理,从而为其应用提供更准确的指导和解释。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考虑概念的适用范围、实施方法和效果评估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深入探索概念的本质与应用,我们可以获得更深入的洞察和更全面的认识,为实践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结语
    特定之债,作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务关系,其独特性在于标的物的存在或确定性。无论是特定物还是特定化的种类物,只有在原确定的标的物灭失的情况下,债务人才能以其他实物或金钱进行替代,或通过赔偿损失来履行债务。深入探索概念的本质与应用,需要全面研究和理解概念的内涵、外延、起源、发展和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同时,关注概念在实际应用中的表现和影响,为其应用提供准确的指导和解释。通过深入探索,我们可以获得更全面的认识,为实践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