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哪些遗传性疾病不宜结婚
法律援助患有哪些遗传性疾病不宜结婚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哪些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现在主要依据的是《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遗传性疾病
1、一方为各种严重的显性遗传病患者
这一类遗传病患者的疾病有视网膜细胞瘤、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痉挛性共济失调、软骨发育不全等。这些疾病的共同特点是能造成胎儿明显畸形,不能正常地学习、工作和生活,并且会直接遗传。父母一方有病,子女大约有半数会发病,所以不宜生育。
2、夫妇双方都患有同一种严重的隐性遗传病
男女双方中如果一方是隐性遗传病人,则所生子女一般只带致病基因,并不患病;但如果双方都患有同种隐性遗传病,所生子女就会有很高的发病机会,甚至可能全部发病。如肝豆状核病变,它是一种铜代谢障碍的遗传病,发病后有震颤、肌张力增强、智力减退等神经症状以及黄疸、腹水、肝脾肿大等肝脏病症状,这种病非常难治,所以有此隐性遗传基因的父母最好避免生育。
3、夫妇双方患有较严重得多基因遗传病
如父母患有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精神病、原发性癫痫、先天性心脏病、唇裂、腭裂、糖尿病等,其子女发生疾病的几率较高,所以最好不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