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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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区别如下:(1)调整的范围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指对“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我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这体现出虚假广告比虚假宣传的范围小,虚假广告只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2)调整的主体不同。虚假广告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虚假宣传的主体通常是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3)调整的客体不同。虚假广告调整的是所有的广告行为;而虚假宣传所调整的是宣传行为。(4)适用法律规范不同。针对虚假广告,我国有《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来调整、规范广告活动并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虚假宣传,则没有专门立法,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来调整。(5)法律责任不同。对于虚假广告,责任主体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是行政责任;而对于虚假宣传行为,责任主体一般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