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并购成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

法律援助

    我国对外经济合作水平不断提高,跨国并购已成为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
    记者从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获悉,十五期间,我国企业单个项目的平均对外投资额由2002年的281万美元增加到2004年的448万美元。一批境外研发中心、工业产业集聚区逐步建立。对外承包工程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大项目不断增多,技术含量日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逐步摸索出团队整建制派出、基地县培训后派出、政府间协议派出等方式,海员、护士、工程师等高级劳务外派不断增加。
    一、改善我国贸易条件的策略与建议
    (一)深刻认识我国贸易条件的现状。
    (二)努力寻找竞争优势与比较优势的结合点,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功能,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第一,应继续发挥我国劳力成本低廉的比较优势,进一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
    第二,在技术引进的基础上,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使其成为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发动机。
    其三,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充分发挥其竞争力强、技术更新快、运作效率高的特点优势,让它们尽快介入国有经济退出的经济领域和部门,尽快成长为能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的新生力量。
    其四,扩充完善产业链,强化基础工业力量,大力发展零部件加工工业,以降低对加工贸易中零部件进口的依赖性,从而降低大量中间产品高价进口对出口效益增长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提高对外贸易效率的同时,从整体上提高我国产业竞争力,为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造机会。
    二、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办法有哪些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利用外资的新形式,既不能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妖魔化并严格限制,也不能自由放任,需要做好监管和引导。
    一是要加快立法,做好监管工作。可在现有外商直接投资框架下,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境内投资行为进行监管,有关部门需抓紧制定专门法规予以规范。同时,严格按照产业政策管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其投资我国急需发展的行业,如环保、农业、高科技等,控制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相投资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
    二是适度拓宽退出方式,鼓励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在岸化。鼓励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境内设立机构,或与境内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允许其在境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资本退出,从而促进我国本土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在规范操作并避免国内税收、资产流失的前提下,可适度放宽境内企业以红筹模式到境外上市的限制。
    三是加强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流动的监管。应充分掌握现行外商投资企业的真实身份,了解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地区背景、投资规模、资金流动等基础信息;加强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资金流动的统计监测和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