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方式选择
法律援助并购方式的选择是企业并购策略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并购的成功及交易价格的高低。并购方式的选择除了符合法律规定外,主要取决于并购方企业的瞬息万变身条件和目标企业状况。目前,在国内有四种常用的并购方式。
1、购买式并购,指并购方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实现并购方式。这种方式一般以现金为购买条件,将目标企业的整体产权一次性买断。其特点是:首先通过购买将目标企业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一次性地转移到并购方,因为一次性投入大,要求并购方事先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这种方式适合于大企业对小企业,以及对濒监破产的企业的并购。其次并购方不与目标企业协商债务如何处理,而是在完成企业并购的同时对目标企业的债务进行清偿,因而目标企业应该是资大于债的企业。
2、承担债务式并购,指并购方以承担目标企业的全部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实现并购。这种并购方式的特点是交易不以价格为准,而是以任务和整体产权价值比而定,无需对目标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并购后,目标企业所有资产归入并购企业,法人主体消失,目标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职工全部由并购方接纳。这种方式实际上代替了企业破产的功能,存在较多的行政干预,会出现不等价的交换。
3、吸收股份制并购,指将目标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并购方,成为并购企业的一个股东。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消失,企业的所有人员由并购方接纳。这种并购方式从被并购方来看,相当于以实物或企业整体产权与并购方合资,或投资于并购企业,如果并购企业是一股份公司,就相当于用被并购企业的产权去购买并购企业的一份股权。被并购企业所有者对原企业净资产仍享有所有权,其所在权体现为股权,有与并购企业一起按股份分红的权利。
4、控股式并购,指通过购买目标企业的股票达到控股实现并购的方式。这种方式在成熟的产权交易市场上最为广泛彩。其特点是:灵活性强,并购方既可以购入目标企业的股票,也可以出售其股票,可进可退。其次,并购方作为目标企业的新股东,对目标企业的原有债务不负连带责任,其风险责任公以控股出资的股金为限。三是企业并购无需一次完成,可以分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