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沐浴露过敏商场有责任嘛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顾客在商场购买沐浴露使用后,因过敏导致自身遭受损害的,如果是由于顾客自身体质特殊,商家无法预料到的,一般商家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商家明知商品存在缺陷,容易导致发生过敏情况的,没有如实向顾客说明,导致顾客产生过敏的,商家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