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司法机关宋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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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司法机关。《宋律》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此院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法律依据:《宋刑统》 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此院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