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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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平等选举权原则;
    3、秘密选举原则;
    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5、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3、确定选举日期;
    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5、主持投票选举;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总称。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