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地方行政制度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地方行政亦沿袭隋制,为州县二级。州设刺史,有时称郡,则设郡守。县设县令。刺史(郡守)、县令掌本级地方政府的政令,县以下在农村实行乡里制,百户为里,设里正,五里为乡,设耆老(贞观九年,每乡置乡长,后废)。城市的居民区以坊为单位,设坊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