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租庸调制包括
法律援助唐代在均田的基础上,制订了租庸调制。规定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外有杂役。租制规定:每丁每年要向政府缴纳租粟两石。此外对岭南等特殊地区实行轻税政策,岭南诸州纳米,上户纳米1.2石,次户8斗,下户6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