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法律援助

    

法律主观:
    


    1、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 (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单处 罚金 的案件,由于事实清楚、 证据 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 一审 刑事案件时适用,不适用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也不适用于第 二审 案件。对于一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弥补先前采用简易程序可能出现的不足。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公诉人 可以不出庭,被告人如果未委托 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必为其指定辩护人。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自诉案件 ,宣读 起诉书 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互相辩论。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对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中有关开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和环节省略。但是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6、审限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 7、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简易程序可以提高 诉讼 效率 经过近五年的审判实践证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在节省时间和审判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效果是十分显著的。 北京 市某法院的情况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 (一)降低诉讼成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公诉人可以不出庭支持 公诉 ,而在审判实践中,公诉人则百分之百不出庭。这样可以将其他审判人员从大量的审判工作中解脱出来,进行其他案件的审理工作;公诉人也可以利用其不必出庭支持公诉的时间来审查其他案件,从而带来“双赢”的局面,节约有限的诉讼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二)缩短结案时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庭审时间长短不一,最短的也要半个工作日,最长的则达一两天之久,结案时间一般平均要一个月左右。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庭审时间大大缩短。以北京市某法院为例,一般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只需30分钟左右,该院的最高纪录是一天内审结7件案件,并当天制作完成 判决书 ;结案时间平均为10天左右。 (三)提高结案率和当庭宣判率。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北京市某法院对符合规定的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过去的四年中,每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占全年结案数的46%以上;从1998年至2000年,刑事案件的年结案率均为100%,连续三年没有旧存案件,这在《刑事诉讼法》修正前是根本做不到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均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率为100%;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只有40%多。案件当庭宣判有利于实现“审”与“判”的统一,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有利于强化庭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体现司法公正;有利于促进整体办案效率的提高。当庭宣判还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各界对案件的干扰,尽量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因为当说情或者批条子的人找上门来,案件已宣判了)。由于该院在《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大量适用简易审理刑事案件并实行当庭宣判,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审判实践证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基本都服判,96%以上的被告人不上诉,从而减少了诉累,节省了国家财政支出。 北京市某法院的审判实践证明,《刑事诉讼法》修正时所增设的简易程序是成功的,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是相当明显的,效果是显著的。 对于 逮捕 令的规定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逮捕令是经过慎重的考虑以及在有确凿的证据的情况下进行发布的,因此对于逮捕令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逮捕将会直接影响到某个人的人身自由,因此逮捕是需要检察院等下达命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