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高温补贴有什么规章?

法律援助

    1、根据四部委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举措管理办法》规章,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都算高温天气。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举措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且,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2、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章(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最重要的是,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薪资。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依据《办法》规章,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就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要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比如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举措,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还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们,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5、要注意的是,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不按时发放或者以清凉饮料代替者,员工可以到劳动部门控告,而且按照规章,除了发放户外高温补贴之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根据夏季的气温情况来调节工作者的工作时间,并且做好一定的防暑降温的工作,保障高温劳动者的心理和身体的健康,避免出现高温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