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明朝定罪量刑的原则

法律援助

    简述明朝定罪量刑原则的重要变化。 (1)刑罚从新兼从重原则。 《大明律》赋予明朝法律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犯罪依据案发时新颁法律定罪量刑,改变了汉唐以来法不溯及既往的刑法适用原则,使定罪量刑有从新兼从重的性质。 (2)法律类推原则。 《大明律》规定,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必须上报刑部议定,并奏报皇帝最终裁决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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