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纪律具有的特点
法律援助职业纪律具有的特点分为以下几点:
1、职业性。职业纪律的职业属性明显,以职业活动和职业性质的特色为根据,结合用人单位工作具体特点,以工作人员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对工作人员产生约束力。
2、安全性。职业纪律的重要价值目标在于实现工作安全,对工作人员工作生产过程的安全展开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
3、自律性。工作人员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为维持和保护自己的安全和健康,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要求有一套能保证正常生产工作的规则和程序。因此,职业纪律又是工作人员自觉自愿遵守的规则。
4、制约性。工作人员违反职业纪律要受到制裁。一般而言,违纪行为不仅要受到用人单位行政处分或经济惩罚,触犯刑律的会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