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兵役制的主体是

法律援助

    "我国兵役制度的主体是义务兵役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纹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