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费收取标准
法律援助目前国内并购财务顾问费一般都是分期收取的形式,最常见的是分为四步。
第一步:双方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券商收取首期款,首期款的比例一般在10%-20%左右。
第二步:在并购协议签订后收取第二期款,一般比例为30%-40%。
第三步:在并购交易审批全部通过后,收取第三期款,一般比例约30%-40%。这时,财务顾问费应该已经收取90%左右。
第四步:剩下的尾款在股权过户后收取。并随着并购交易复杂程度的加深,客户对财务顾问的依赖程度逐渐提高,付费的主动性逐渐增强。
国外金融机构在从事并购业务时期服务内容不同而收费发生变化,一般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不同分类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收费方式:
(一)按报酬的形式可以分为三种
1.前端手续费。
大型投资银行在接受客户委托订立契约时,通常以先收方式要求预付一定的费用。前端手续费有两种意义,对投资银行来说,可以补偿牺牲其它精力损失,同时又是委托人对于并购抱有坚决意志的证明。因此投资银行才能放心而认真地筹划工作。不管并购成功与否,委托人必须付给投资银行前端手续费。
2.成功酬金。
并购成功后,委托人按照交易额支付。它是对投资银行服务支付手续费的最普通的方式。
3.合约执行费用。
(二)按照计划方式
1.固定比例佣金。
无论并购交易金额是多少,投资银行都按照某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固定比例的确定一般由投资银行和客户谈判确定,并购交易的金额越大,这一比例越低。
2.累进比例佣金。
投资银行与客户事先对并购交易所需金额作出估计预测,除按此估计交易金额收取固定比例佣金外,如果实际发生金额低于估计额则给予累进比例佣金作为奖励;如果实际发生金额高于估计额则以累进比例方式扣减佣金作为对投资银行的惩罚。这样可以激发投资银行工作的创新能力。
(三)杠杆收购的收费
投资银行参与杠杆收购则还要另外收取几种费用。
由于在杠杆收购中,收购目标公司的资金主要是通过银行借贷或发行“垃圾债券”(JUNK BOND:下等或次等债务融资)取得的,因而投资银行根据这种购买者主要使用债务资金并且要求保密的特点,可以从四个方面收费:
1.提出收购与买进的意见及计划。
2.安排资金筹措。
3.安排过渡性融资。
4.其他咨询费用。
其间,投资银行也可能为过桥贷款提供自有资本。此外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在“其他咨询费用”中有些费用是投资银行对收购或兼并目标公司做评估和提供公平意见而收取的,费用的高低经投资银行与兼并目标公司双方磋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