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计新规定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审计内容为:竣工决算编制依据;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建设成本;交付使用资产;尾工工程;结余资金;基建收入;投资包干结余;投资效益评价。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质量、过程实行的监督评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质量、过程实行的监督评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