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财务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开财务公司条件:
    《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第三条
    本规程用于规范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筹建和开业阶段的市场准入行为。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外资股本占25%以上)的市场准入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