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有哪些
法律援助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分类如下:
1、日常监督:日常监督就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根据需要进行的双向监督,包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这两种形式。比如,国务院可以对其所直属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日常的工作监督,与此同时,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对国务院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2、主管监督:行政系统的职能机关就其主管的业务进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比如,公安部对省公安厅工作的监督;
3、职能监督:行政系统的职能机关就其业务范围对其他机关进行的监督。比如,财政部对国务院其他各部委的财务问题进行的监督;
4、专门监督。专门监督是专门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比如,审计监督。注意:监察局现已并入监察委,不属于专门监督。
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分类如下:
1、立法监督: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比如,全国人大对国务院的监督;
2、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比如,检察院起诉某贪官;
3、政党监督:各个政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比如,中央纪检委开展巡视活动;
4、监察监督:监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十九大报告首次指出设立国省市县四级监察委,主管监察工作;
5、社会监督:社会团体、人民群众以及媒体舆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比如,人民群众去信访局举报某单位工作人员。社会监督是最常见的一种监督方式,其中的媒体舆论监督是传播速度最快的,对行政监督有着很好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又分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一般监督又根据监督的主体不同分为日常监督、主管监督和职能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