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乒乓球队对外规定 -法律知识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大赛成绩突出、对外战绩优异、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强等成为运动员入选奥运阵容的“门槛”。此外,还要综合评估运动员竞争实力、体能状况、伤病康复等情况以及为国争光、顾全大局的思想意识,并合理确定运动员兼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九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