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献一般采取的原则是

法律援助

    器官捐献一般采取的原则如下:
    1、自愿原则:
    (1)捐献人生前明确表示捐献意愿并办理登记手续的;
    (2)生前未办理捐献登记手续,也未明确表示反对捐献的自然人死亡之后,由其近亲属办理捐献手续(近亲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
    (3)捐献人表示捐献意愿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可以自由地变更或撤销登记;
    (4)捐献人可以自由地确定捐献遗体的全部还是部分,可以自由地指定遗体的接受单位。
    2、无偿原则(包括无偿捐献和无偿利用);
    3、应用于医学科学原则(捐献遗体只能用于医学科学事业)。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