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协议书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律援助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2、合同对方为法人: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二、合同形式: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1、尽协助、通知义务;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六、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七、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八、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租房协议书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租房协议书合同注意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
    3、住房用途;
    4、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
    6、住房修缮责任;
    7、住房状况变更;
    8、转租的约定;
    9、违约责任;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签现房购房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明确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第二、明确约定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第三、明确约定公摊建筑面积;第四、明确约定房产证的办理期限;第五、明确约定房屋质量;第六、有关物业方面的约定;第七、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商铺转租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商铺转租协议的注意事项有:注意查看原商铺租赁协议;注意在出租前结清商铺的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注意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注意应对提终止合约情况做出约定。
    保密协议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只能是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以及保密的信息要属于商业秘密,秘密的范围要约定地明确具体。
    保密协议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二、保密的范围1、技术信息。2、经营管理信息。3、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畴,对保密的具体范围的确定产生了争议。为此,保密协议应当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三、保密协议内容的一般规定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3、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4、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5、保密期限。法律对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直至其进入公知领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四、违约责任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该内容由 王远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