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视残疾人怎么判定?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近视残疾人判定标准:
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二级低视力0.1—<0.3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不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应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境所测得的视力。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