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春犯了什么事
法律援助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树春酒后驾驶黑AC****号小型轿车沿绥棱县东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明珠新屯附近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因王树春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绥棱县交警大队民警将王树春带到绥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封存送检。经鉴定,王树春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9.4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案由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树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被告人王树春,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21972********,**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乡**村,现住址黑龙江省绥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状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23日被绥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1年12月23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树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树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