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学历当兵有前途吗?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拒绝服兵役应当受到相关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九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 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