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王群力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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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青岛聂磊涉黑案二审得知被告人王群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聂磊先后纠集上诉人姜元、卢建强、史殿霖、安俊宇、刘峰国、原审被告人王群力及刘峰玉(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在青岛市开设赌场,聚敛了大量财富,并涉足房地产开发,经济实力迅速膨胀。1998年以来,以聂磊为首的利益集团为坐大成势,又先后吸纳上诉人任昊、李岩等数十人,组织暴力团队,经营房地产,开设地下赌场,组织妇女卖淫,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成员人数较多、内部分工明确、组织结构严密、骨干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确立强势地位,该组织大肆进行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竞争对手,欺压残害群众,对抗法律秩序,非法持有枪支13支,实施故意伤害犯罪9起,致2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2人轻微伤;寻衅滋事犯罪20起,致6人轻伤、6人轻微伤,毁损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2000余元;强迫交易犯罪1起;妨害公务犯罪1起。其中,8次持枪作案;多次对他人经营的地下赌场进行打砸或对经营者进行伤害;多次到他人经营的夜总会寻衅滋事;欺压残害群众数十人;公然使用暴力,抗拒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通过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进行包庇、纵容,称霸一方,被害人或其亲属有的慑于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淫威不敢报案,有的被迫接受“调解”或“私了”;对青岛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地下赌场形成非法控制;大肆组织妇女卖淫,严重侵犯当地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社会风尚。对青岛市部分区域的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