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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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内涵,刑法理论上的表述五花八门。有的认为是指客观障碍,即直接阻止行为人完成犯罪的客观情况,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抓捕等;有的认为是指客观原因,即阻止或者影响行为人完成犯罪的一切客观情况;有的认为是指违背犯罪分子犯罪本意的一切客观的和主观的因素;有的认为是指一切不利于犯罪完成的因素。种种说法都有一定道理。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意志以外的原因应是指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具体说,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行为人犯罪意志和不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且必须是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同程序的阻碍犯罪意志作用而有可能被认定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的种种因素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第三者、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时机等方面对完成犯罪具有不利影响的因素;二是行为人自身方面对完成犯罪有不利影响的因素,如其能力、力量、身体状况、常识、技巧等的缺乏或不佳情况,如其能力、力量、身体状况、常识、技巧等的缺乏或不佳情况;三是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情况、犯罪工具性能以及犯罪结果是否已经发生或必然发生等的认识错误。这些因素作用于犯罪人的意志,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就可以认定为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一、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成立犯罪未遂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开始举刀、掏枪,投毒的开始放置毒物,盗窃的开始伸手窃取等,这些行为开始的一瞬间就是着手。
    (2)犯罪没有得逞。
    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如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如果没有把人杀死,他就没有完成这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即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于不可克服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一是客观原因,如遭到被害人强有力的反抗,遭到其他人的制止或自然力的阻碍,如纵火犯点燃房屋刚离去,恰逢天降大雨将火浇灭;二是犯罪人自身的原因,如能力不济,或作案时突然发病的;三是犯罪人主观上认识错误,如误把牛马当人杀,或投毒时误把白糖当砒霜。
    第二款是关于未遂犯刑事责任的规定。犯罪未遂所造成的实际危害一般较之犯罪既遂要轻,因此,本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