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广告中出现哪些内容不正确
法律援助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饮酒的动作;
3、未成年人的形象;
4、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5、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6、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7、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8、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