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质劣价高、短斤缺两,侵害的是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法律援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质劣价高、短斤缺两,侵害的是消费者的什么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质劣价高、短斤缺两,侵害的是消费者的什么权利?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1、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2、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拓展资料: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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