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并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售消费税、因此不必再缴纳消费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