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安全与权益有何规定?

法律援助

    人身权益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和法人的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的法律属性,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绝对权。公民的人身权种类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严重情节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一、人身权益包括什么权益
    凡是与公民的人身或法人的组织紧密联系在一起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均可称为人身权。人身权因主体不同而分公民的人身权和法人的人身权。因性质不同而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又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属于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贞操权等。
    身份权主要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二、人身权特征
    (一)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人身权同时具有不可转让的法律属性。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能以金钱的价值尺度衡量人身利益。
    (三)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
    三、公民的人身权种类:
    1、生命权、健康权。《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来达到自己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或用来作广告、商标等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名誉权。《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5、荣誉权。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作战等方面成绩显著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有关侮辱罪、诽谤罪、诬陷罪的规定处罚。
    6、婚姻自主权。《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结语
    人身权益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和法人的人身权,其中公民的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贞操权等。身份权主要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的法律属性,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绝对权。公民的人身权种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将受到刑法处罚。婚姻自主权也是公民享有的权益,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