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三种情况才算真死了

法律援助

    一、就目前,一般来说,医学及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是指心跳、呼吸停止。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检查是否死亡,主要是通过肉眼观察和用听诊器等检查呼吸、心跳是否停止,双侧瞳孔是否散大、固定等来判断,而不会专门做心电图、脑电图检查。现在,只是有一个例外情况,即在去年开始推广的死刑犯“注射死”执行中,除了观察前面提到的几个指标外,有些地方还使用了“生命监测仪”等设备,该仪器可以监测心电图、脑电图等,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更“严格”地确认死亡。  
    当然,现在我国卫生部已经提出脑死亡标准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和讨论,如果将来确定下来,而且法律也以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相关仪器检查也可能会是条件允许情况下必须的。
    对于法医学来讲,一般认为尸僵、尸斑等的出现是较早确证死亡的依据。
    二、通常情况下,人死后,全身肌肉会很快变为松软,此时各关节能被任意屈曲,此种情况称为肌肉松驰。在肌肉松驰过后,就会出现肌肉收缩、变硬,各关节固定,不用能被任意屈曲,此时称为尸僵。
    一般情况下,尸僵会在死后1~3小时内开始出现,表现为咬肌、颈肌、颜面部肌肉僵硬,下颌关节固定;经4~6小时,尸僵扩延到全身。12~24小时发展到顶峰,24~48小时开缓解;完全缓解需要3~7天。尸僵缓解的顺序与其发生的顺序相同。
    在死后4~6小时内,人为地将已形成的尸僵破坏,尸僵不久后仍可重新发生,但强度较原来尸僵为弱。这种现象称为再僵直。若死后超过6~8小时,遭破坏的尸僵将不能发生再僵直。
    对于尸僵发生的原因,现在学术上有争议,较主流的理论是,尸僵是由于死后肌肉中三磷腺苷(ATP)分解所致。这个理论的解释为,肌肉只有在足量的ATP 存在时才能保持其弹性,如除去ATP,则肌肉失水,形成僵硬的肌动球蛋白凝胶,结果使肌肉收缩、僵硬。人体死亡后,由于ATP继续分解,而不能得以正常补充,于是形成尸僵。
    三、死后瞳孔散大、固定,的确常被做为判断死亡的一个重要检验内容。具体来讲,就是指瞳孔直径大于5mm以上,用手电筒等照射眼睛,瞳孔大小不会发生变化(生前检查时,瞳孔将缩小)。
    对于一些原因,如中毒等,造成的生前瞳孔缩小或散大的,一般来说,死后这些征象都将消失。只是有一个例外,有机磷中毒死后,其缩小的瞳孔征象将保待,这也是这类毒物中毒的一个特征。
    四、死亡时间,即死后经过时间的推断,是法医学鉴定中一项重要的任务。虽然相关的研究已逾百年,但到目前尚未产生出一种操作简便、准确性高的单一技术。现实中仍然依采用综合尸体现象、超生反应、胃内容物、昆虫繁殖、植物生长以及环境气候等因素分析推断。
    死亡时间推断,根据不同的尸体情况,推断出的可允许误差值很不一样。一般说来,死后两天之内的,误差可以为1小时左右;死后三、四天的,误差可以为数小时~1天左右;形成干尸等时,误差可以为1个月左右;到了尸体白骨化后,误差可以为1~2年;古尸的话,误差可以更长。
    就实验室水平来讲,最精确推断可以达到死后数分钟。
    五、有一点需要说明,法医在现场所提供的推断意见,只能说是一个大致的意向性意见。通常他们正式的鉴定结论,会在经过尸体解剖和其他实验室检验后才作出。小说中一般也常这样描写。呵呵!
    一般来说,在现场,主要是根据尸体现象综合推断死亡时间。具体情况,可以大致参考下面的内容。
    1、早期尸体现象
    (1)尸体新鲜,角膜透明,未见尸斑与尸僵——1小时以内;
    (2)尸斑浅,用指压迫,尸斑消褪;尸僵仅出现于颌、项关节——2~3小时; 
    (3)尸僵延及上肢,人工破坏后可再度出现;变更尸体体位,原尸斑消褪,新的低下部位出现尸斑;角膜有时可见白色斑点——4~5小时;
    (4)尸斑用指压迫无法消褪,变更体位,原尸斑不能消失,新的低下部位出现尸斑不明显;尸僵强;角膜呈片状混浊——7~8小时; 
    (5)尸斑已进入扩散固定期;尸僵已发展到全身——10~12小时;
    (6)右下腹壁出现尸绿;尸僵开始缓解——24小时;
    (7)下肢尸僵也缓解,角膜完全混浊——48小时;
    (8)巨人观——2~4天。
    2、尸温
    (1)死后10小时以内,每小时下降1℃;
    (2)死后10小时以上,每小时下降0.5℃。
    3、晚期尸体现象
    (1)成人木乃伊化(干尸)——约3个月
    (2)地上尸体白骨化——数月~1年;
    (3)尸体软组织完全消失——3~5年;  
    (4)土中尸体白骨化——3~5年;  
    (5)骨骼干燥、脆化——10~15年。
    六、 我国目前医学上和法律上,还是以呼吸、心跳停止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脑死亡还没有引入临床或司法实践。不过学术界一直在建议采用脑死亡。根据有关消息,卫生部也正在进行相关标准的研讨,脑死亡的概念,是指全脑(包括小脑、脑干)功能不可逆中止所引起的死亡。
    脑死亡的概念,是指全脑(包括小脑、脑干)功能不可逆中止所引起的死亡。
    七、通常情况下,由于心、肺、脑三个重要生命器官相互之间存在不可分离的紧密联系,任何一个器官不可复性的严重损伤和功能障碍,必然会影响其他两个以及人体所有器官组织的机能,最终导致死亡。但是,在现代医学技术条件下,已能有效地使许多原来临床上检查心跳停止,已被看做死亡了的人又得以复活;同时,随着人工呼吸机等的发展,能使不可逆性严重脑损伤的人(已经不能复活),长时间(数年、数十年)地保持心跳、血压和呼吸而不“死”。脑死亡的概念,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最早于1968年由美国哈佛医学院一个由医师、神学家和律师等组成的关于脑死亡的特别委员会提出来的。
    八、脑死亡的标准已经有几十种,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下较有代表性的“哈佛标准”。
    1、脑昏迷不可逆转。对刺激完全无反应,即使最疼痛(压眶)刺激也引不出反应。
    2、无自主呼吸。观察1小时,撤去人工呼吸机3分钟仍无自主呼吸。
    3、无反射。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转动患者头部或向其耳内灌注冰水也无眼球运动反应;无眨眼运动;无姿势性活动(去大脑现象);无吞咽、咀嚼、发声;无角膜反射和咽反射;通常无腱反射。
    4、平直脑电图。即等电位脑电图,其技术要求包括5μV/min,对掐、夹或喧哗无反应,记录至少持续10分钟。
    上述各试验在24小时还要重复一次,而且必须排除低温(32.2℃以下)、中枢神经抑制剂如巴比妥酸盐中毒等情况后,以上结果才有意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需要补充检材、样本的,鉴定时限从检材、样本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