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道路规划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中山路(古书院街—北环路)
    山门街西段(川东路—文峰路)
    陈岭路(山门街—白水街)
    西里街西段(207国道—金鼎路)
    鑫晔街一期(世纪管业西侧小路—茶元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