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周围几百米以内不得开办网吧

法律援助

    校园周围200米以内不得开办网吧。
    校园周边200米内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性网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无歌厅、舞厅、卡拉 OK 厅、游艺厅、台球厅等娱乐场所;无非法行医或以人流、性病治疗业务为主的诊所;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无“三无食品”,无恐怖、迷信、低俗、色情的玩具、文具、饰品和出版物销售。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