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人口

法律援助

    户籍人口是指公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这类人口不管其是否外出,也不管外出时间长短,只要在某地注册有常住户口,则为该地区的户籍人口。
    户籍人口数一般是通过公安部门的经常性统计月报或年报取得的。
    在观察某地人口的历史沿革及变动过程时,通常采用这类数据。户籍人口包括有常住户口,以及被注销户口的在押犯、劳改人员。这里未落常住户口的人,理论上包括持出生、迁移、复员转业、劳改释放等证件未落常住户口的人和城乡均无户口的人以及户口情况不明且定居一年以上的流入人口。而在实际操作中这部分人无法被统计全。
    常住人口: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算家庭常住人口。
    居住人口:是指与住宅统计范围一致的居住人口。
    中国户籍制度的优点:
    1、通过公民身份登记,从而证明身份并确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2、可以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3、户籍管理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和重点,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取到了巨大作用。
    户籍制度是指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中国历史上的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家族、宗族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
    以保障部分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