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执行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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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的执行程序终结,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不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6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什么意思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清理执行积案中,提出的一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结案。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二、执行终结有哪些情形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